基本案情
夫妻俩去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双方未及时去民政局办理房产男方的去名手续。不久后的一天,该房产突然被法院上门贴了封条,并被告知由于该前任的债务而需要强制执行其名下的房产。
救济途径
(一)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那么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二)如果执行法院作出了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用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和二审来继续维权。
(三)如果执行该房产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通过再审等方式以釜底抽薪的形式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律师分析
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后面的诉讼,都必须整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否则也只会是徒劳。至于如何准备证据材料,笔者以曾代理过的两个案件为例。
(一)提供离婚协议、水电燃气费缴费记录、每月还房贷记录、社区居住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仍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双方已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该离婚协议达成时间早于本案中男方对外债务产生时间,可以合理排除双方借离婚协议转移案涉房屋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依据该离婚协议,男方已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转移给女方所有,女方享有将男方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物权请求权,且该房屋由女方实际占有、使用,女方系因案涉房屋上存在贷款未还清、男方未能配合过户等情形而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无明显过错。故女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行为,异议成立,应予支持。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二)提供离婚协议、家庭保障住房的申请记录、付购房款的记录、曾经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的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间晚于执行依据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发生时间,故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女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案涉房产大部分的购房款,故酌定女方享有案涉房屋65%的产权份额,并依法不得执行其享有的上述变现份额。
总结:自身权利应及时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分割需要抓紧办理过户,以免造成麻烦的后果。当然,真发生了没有预料的法律纠纷,也应当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亡羊补牢为时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