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由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115条,以下为要点解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了各方责任。首先,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此外,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明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定义,加强传染病目录动态调整。一方面,明确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病种作了调整,经过调整,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此外,完善传染病目录调整主体和程序,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将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的权限授予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提出明确要求。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对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是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修改内容之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明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同时,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此外,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并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同时,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此外,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 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兼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强调要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拓宽救济渠道方面,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加强法律宣传和解读,让社会公众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定义强化主体责任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注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