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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新规速递(四)

浏览: 时间:2025-06-27 分类:新规速递

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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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划拨用地范围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部门规章《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划拨用地的具体范围进行细化。《目录》颁布实施24年以来,在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保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产业业态调整,现行《目录》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先后提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这些改革要求需要尽快落地。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用地保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近年来消防救援、国家储备等领域的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在不断丰富,一些新业态符合划拨用地制度的主旨,需要明确纳入《目录》范围,做好用地保障。三是一些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出现了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需要相应地采取竞争方式配置市场要素,不必然使用划拨土地。此外,现行《目录》有关行业用地的分类和概念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的规定作出衔接,方便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

为此,自然资源部对《目录》予以全面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


02

《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此次《目录》修订保持总体框架不变,聚焦《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四大类型,对一些具体用地类型和方式进行调整、删减、细化,修订后分为20类,106种具体情形。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是将鼓励有偿使用作为基本原则。明确《目录》列举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也可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二是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划拨用地的“非营利性”“公益性”“非经营性”等作出进一步限定,比如,在“(九)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增加“向公众开放”作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划拨用地的前提等。三是删去了一些实践中已采取市场化配置的用地方式。上述修改,旨在贯彻落实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要求。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一是加强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等用地保障,本次修订单列“(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予以保障。二是满足新形势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用地方式,落实国家储备体系建设的需求,单列“(五)国家储备设施用地”;补充新的用地业态,比如,在“(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增加“市政管廊”,在“(十三)电力设施用地”中增加“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等。三是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的宣传和教育,单列“(十九)烈士纪念设施用地”。四是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等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单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需要的保护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同时,根据近年来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现行《目录》涉及一些用地方式类型进行修改完善。

完善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地方普遍反映在具体工作中有时难以准确把握“公益性”等标准。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明确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具体的标准和横向的工作机制综合予以认定。